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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发文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 每秒申报撤单超300笔认定高频交易

作者:阳江市全民纹身店    发布时间:2025-05-16 10:04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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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严管异常交易行为,三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监管安排正式落地。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目标导向,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就有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据悉,《细则》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后续,三大交易所将在证监会指导下,推进一揽子细化落实措施,形成系统性、可操作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突出公平细化四类异常交易行为

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2024年5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为落实《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三大交易所分别制定了《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全面细化规定。

《细则》立足于“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国情市情,旨在因势利导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安排,明确监管预期,促进程序化交易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强化高频交易监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具体来看,《细则》对《规定》中规定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方面,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往往短时间内申报量大,较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若发生程序错误造成大量连续错单,还可能影响本所交易系统安全。有必要从限制申报速率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少对交易系统的冲击。

对于频繁瞬时撤单行为,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能借助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单,交易行为可能不完全以成交为目的,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从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停留时间。

关于频繁拉抬打压,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实施小幅拉抬打压行为,可能消耗个股短期流动性,引发股价快速波动。有必要从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的冲击。

在短时间大额成交方面,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名下或实际控制账户在市场涨跌剧烈时可能触发相同的交易信号,导致短时间内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风险,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有必要对程序化投资者短时间内集中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引导其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细则》明确,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三大交易所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

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三大交易所指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对此,《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为,即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三大交易所表示,设置这一标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结合了自身监管实践经验,同时进行了充分的数据测算。该标准的设定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从海外经验和监管实践看,由于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高频交易投资者数量虽少,但由于交易频次高、交易量大,市场影响较大。交易所在充分测算评估的基础上,设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有利于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切实发挥监管实效。